有券商停销私募产品了 私募如何面对资管新规落地

  资管新规对券商以及私募的影响已经来了。

  “目前确实是所有的私募都不能卖了,最近只能是卖公募产品。”

  资管新规发布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据悉,某大型券商机构已经开始暂停所有私募权益类产品的销售。

  有券商暂停销售私募产品

  4月27日,酝酿已久的资管新规经国务院同意,正式发布。

  此次新规的核心,要点包括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进一步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禁止期限错配等。

  距资管新规落地不满一个月之际,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一家大型券商机构不仅是展开了相应的梳理工作,甚至是已经暂停了所有私募权益类产品的销售。

  据悉,在此次下发到各分支机构的通知中指出,“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资管新规,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资管新规对投资者准入和适当性管理有新的规定,目前总部正在梳理相关落地政策办法。”

  重点是,通知中进一步指出,“现正发售的A公司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B证券积极策略X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持续营销产品暂停销售,具体销售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分支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该券商人士表示,“目前确实是所有的私募都不能卖了,最近只能是卖公募产品。”

  小券(ID:quanyeguancha)从北京一知名私募了解到,该私募目前还未受到资管新规的影响,与银行、券商的合作依旧,但该私募比较关注资管新规对私募产品结构的影响,因为资管新规规定将产品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目前私募们还在翘首企资管新规的细则发布。

  资管新规对私募行业的影响,可以说利大于弊。“上帝为你关上一扇门,一会为你打开一扇窗”。尽管有券商对私募堵住了一扇门,但私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却是前景更加光明了。

  有私募人士表示,“这其实是明确允许其他资管产品投向私募基金,对真正有投资管理能力的私募机构无疑是重磅利好,过去私募由于不是持牌机构,处在尴尬地位,大多只能用通道模式跟机构合作。如今,双方的合作有了法规的支持,私募可逐步走出灰色地带,可以说,资管新规为双方未来直接合作打开一扇窗。”

  星石投资首席执行官杨玲对小券(ID:quanyeguancha)分析到,作为首部由多部门起草、对大资管行业进行统一监管的纲领性文件,资管新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意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带来了重大利好,银行与优质私募之间的合作空间进一步打开。《意见》中打破刚兑、阻断监管套利、解决非标问题的政策主线不变,多处定义进行了详尽补充;参与者方面,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在资管行业中的参与者位置,私募基金参与委外合作合规化。

  因此,整体而言对资管行业的短期压力较小,但无疑对行业长期规范化发展意义深远。

  《意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带来了重大利好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是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意味着公募产品不允许嵌套私募基金产品,未来只有私募银行理财可以投资私募产品。

  具体来看,首先,新规明确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否适用。而资管新规明确指出,在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中无明确规定的,适用该意见,确立私募投资基金在资管行业的合法地位。

  其次,新规对私募产品分级限制有一定放宽,将吸引更多资金投入私募。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对可以进行分级设计的产品类型作了统一规定:公募产品以及开放式运作的、或者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或者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的私募产品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而新规中删除了“投资于单一项目比例超过50%的项目类私募也不能做份额分级;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这意味着,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份额分级产品范围有所扩大,私募产品显然有更多的发展机会,投资者对私募的接受度也会大大提高,从而导致资金流入私募产品。

  再次,新规允许银行委外资金或其他资管产品投向私募基金,多元化合作成重大利好。由于之前缺乏政策支持,再加上私募不是持牌机构,只能用通道模式与银行合作,显得比较尴尬。今后私募与银行合作合法合规,未来将会有更多资金投向私募,而银行与私募合作不仅扩大了业务范围,也能获得一定收入和利润,对双方来说显然是双赢。

  事实上,私募基金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举个例子,如果100年前要等到资本积累到一定程度修建铁路,那么可能直到现在还没有铁路。

  集合更多、金额相对较小的各类社会资金,积小成大,使基金代表中小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大大降低了社会公众成为股东的门槛,激发了公众的创业热情,也将更多的社会资金引入了实体经济。

  资管新规要点回顾

  1、对四类资管产品设定80%相应资产标的的最低投资要求;新增“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和认购标准;

  3、禁止“资金池”业务,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禁止非标期限错配;

  4、统一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

  5、统一负债杠杆比例:公募上限140%,私募200%,分级私募产品140%;

  6、规范分级产品类型和杠杆比例:可分级的私募产品中,固收类分级比例不超3:1,权益类不超1:1,混合和金融衍生品类不超2:1;

  7、坚决打破刚兑,确定四类刚兑行为,并区分两类机构加以严惩;

  8、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资产管理产品只可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9、资产组合集中度管理,对公募和私募资管产品投资单只证券设定投资比例上限;

  10、设定过渡期和新老划断。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券业观察。

 

关键词阅读:私募证券 券商人士 券商机构 私募基金 期限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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