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个税提高至35% 法律依据在哪里?

  近日,据传上海地区对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主要是创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所有合伙人改征35%的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都需要补缴此前按照20%税率的欠税金额。一些过去几年业绩较好、退出金额较大的基金,需要补缴的税收可达数亿元。

  事情的缘起是,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20%所得税的政策,在国税总局的检查工作中被认定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纠正。这意味着,创投基金今后将必须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征收累进税,最高税率为35%。

  我们研读资料发现,此次调整税率实际上属于修正此前的错误,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这一规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是相吻合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事实上联合经营的个体户,适用于上述定义。私募股权和创投有限合伙人出资起步为100万元,35%的个税税率是准确的。也就说,传言中提到的补缴欠税是必须要履行的义务,不得逃避。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据投中网消息,目前各机构均尚未进行补缴,仍在试图通过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沟通寻求解决办法。对于今后实行的35%的新税率,大家也普遍感到难以接受。

关键词阅读:有限合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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