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资投资2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风控负责人无从业资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5号)显示,经查,广东雄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资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雄资投资合规风控负责人梁维耀和高级管理人员彭军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雄资投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现决定对雄资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雄资投资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广东证监局。广东证监局将视情况对雄资投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雄资投资成立于2014年11月6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郑武龙为法人代表、实控人、最终受益人之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95号

  关于对广东雄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雄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4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梁维耀和高级管理人员彭军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0月30日

关键词阅读:责令改正 证监局 私募基金

责任编辑:Robot RF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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