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丰利财富挪用基金财产案成私募违反信义义务典型 罚款100万董事长终身市场禁入

  证监会近日发布《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其中丰利财富挪用基金财产案系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典型案件。2015年9月,私募基金管理人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利财富)发行的私募产品“长安丰利24号”跌破止损线。为恢复交易,丰利财富伪造文件和印章,挪用其它两只私募产品共4240万元为“长安丰利24号”补资。本案表明,基金管理人应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产品,保护持有人利益,私募基金也不例外。

  根据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年(6号)显示,2015年9月18日,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长安丰利24号因跌破止损线被停止交易,需补资才能恢复交易。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才能获得资金补仓呢?

  根据北京丰利的安排,2016年1月至4月,长安丰利24号投资人陆续将投资份额转让给熙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泉投资),长安丰利24号投资人据此成为了熙泉投资的合伙人。

  为了将丰利经证、丰利久赢的资金转入熙泉投资,北京丰利向托管人国泰君安提供了伪造丰利久赢投资人签字的《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补充协议》,将熙泉投资纳入丰利久赢投资范围。但是丰利久赢投资人对此完全不知情。

  数据显示2016年5月13日,托管人将丰利经证3550万元转入丰利久赢;2016年5月9日、5月17日,托管人分两次将丰利久赢共4240万元转入熙泉投资。2016年5月18日,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发送用熙泉投资资金向长安丰利24号进行补资的指令。为保证熙泉投资资金安全,托管人曾要求,熙泉投资投向长安丰利24号的资金在清盘时,原路返回至熙泉投资在托管人的托管户。为了满足托管人上述要求,北京丰利向托管人提供了加盖伪造长安基金合同专用章的《长安基金说明函》,内容为长安丰利24号清盘时,资金回流到熙泉投资在国泰君安的托管户。但是,长安基金对此也不知情。

  此外,北京丰利还向托管人提供了伪造丰利经证及丰利久赢8名投资人签字的说明函,内容为投资人知悉丰利经证、丰利久赢资金投向,同意对长安丰利24号进行补资。而丰利经证、丰利久赢投资人对此仍然是不知情。

  在获得上述材料后,托管人根据北京丰利的指令通过熙泉投资对长安丰利24号补资4240万元。补资后,长安丰利24号恢复了交易权限。

  证监会认为,上述操作已经是构成挪用基金财产的违法行为。

  第一,北京丰利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向其管理的其他产品“补仓”的行为,是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伪造文件签字、伪造印章等手段实现的。北京丰利向面临“平仓”风险的产品“补仓”、将其他产品的高风险转嫁于原投资者,增大了另外两只基金产品的风险,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而且在挪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北京丰利通过采用多种非正常手段,实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挪用基金财产行为,毛凤丽作为时任北京丰利董事长,张永辉作为时任北京丰利总经理,均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北京丰利为恢复长安丰利24号交易权限,采用伪造文件签字、伪造印章等手段,挪用丰利经证及丰利久赢的资金为长安丰利24号补资,长安丰利24号才得以恢复交易权限。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本质上违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受托财产,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背合同约定或者未经投资人同意,将基金财产用于约定投资范围以外的用途,违背信义义务,属于挪用行为。

  第三,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当事人使用伪造相关文件签字和印章等手段,情节特别恶劣,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于法有据。

  最终,证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北京丰利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毛凤丽给予警告,罚款30万元;对张永辉给予警告,罚款30万元。此外,据上述《市场禁入决定书》披露,证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毛凤丽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张永辉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2020年1月7日,中基协向毛凤丽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随后,毛凤丽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毛凤丽表示,自己虽然担任北京丰利董事长,但不参与北京丰利的基金管理工作,不列席北京丰利工作例会。她认为,目前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自己组织、策划、领导或实施了本案违法违规行为,自己既不知情,也未参与长安丰利24号涉案补资,划款事宜,不应认定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基协并不采纳毛凤丽的申辩意见并给出两点理由。

  第一,由于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除被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外,毛凤丽还被证监会采取了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协会可以按照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即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的事实,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当事人直接作出纪律处分。

  第二,毛凤丽作为时任北京丰利董事长,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其在申辩理由中提出的不参与基金管理工作,不列席工作例会等行为,是怠于履职、违背高管勤勉义务的违规体现,而非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即便毛凤丽申辩理由属实,协会也应当对毛凤丽严重失职行为予以从严惩戒。

责任编辑:仇霞 RF1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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