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发布对福建旭日东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事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金光先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管理的福州旭日东升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旭日东升壹号)于2020年4月清算结束,公司未保存该基金投向旭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投资决策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管理的旭日东升壹号,于2016年5月向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账890万元,于2016年12月收回890万元;于2016年12月向福州智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转账890万元,于2017年1月至2月收回890万元,前述资金往来未经书面投资决策,也未签署相关协议,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旭日东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福建旭日东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从事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金光先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你公司管理的福州旭日东升壹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旭日东升壹号)于2020年4月清算结束,你公司未保存该基金投向旭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投资决策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管理的旭日东升壹号,于2016年5月向智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账890万元,于2016年12月收回890万元;于2016年12月向福州智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转账890万元,于2017年1月至2月收回890万元,前述资金往来未经书面投资决策,也未签署相关协议,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8月23日
关键词阅读:旭日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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